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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對于肉制品中獸藥殘留超標的檢測,主要是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儀。不管是豬、雞鴨魚、牛等畜產品中獸藥殘留還是抗生素殘留都可以檢測,讓那些不法商販對自己違法行為負責,保證市場環境的安全。
我國針對獸藥殘留超標有著明確的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第43條規定,“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產品。”第63條規定了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法律責任。據此,畜禽養殖環節存在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或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應由農業執法機關根據上述條款進行懲處。侯向進等從養殖者如實記錄養殖檔案,并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以及購買者詢問并查看用藥記錄,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觀狀態下的責任界定。
《獸藥管理條例》第43條設定的行為規范,并沒有假定主觀故意為構成要件,因此在認定該違法行為時,不應以主觀故意為前提,行政相對人只要實施了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或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不管是否準確、真實地記載并告知了購買者有關用藥、休藥記錄,也不論購買者或屠宰者是否詢問并查實所購畜禽是否在用藥期、休藥期之內,對于養殖者的違法銷售行為均應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63條進行處罰;而對于購買者而言,《條例》第40條雖有相關義務性規范,但卻無明確的法律責任條款,若其屠宰、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或銷售此類動物產品的,只能選擇其他法律規范。
因此,在此提醒養殖廠應該嚴格遵守條例,消費者積極舉報有關畜禽產品的獸藥殘留超標問題,不管是養殖者還是屠宰環節出現失誤,都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